(2017)豫1527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俊与刘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刘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7民初2791号原告:李俊,男,汉族,1955年7月14日生,市民。被告:刘灿军,男,汉族,1973年4月6日生,市民。住河南省淮滨县。原告李俊诉被告刘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灿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俊诉称,2017年8月18日被告刘灿军因女儿买房资金紧张向其借款2万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约定月底还清。到期后,被告刘灿军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现要求:1、被告刘灿军返还欠原告的款20000元。2、诉讼费由刘灿军承担。被告刘灿军未答辩、未出庭。原告李俊提交由被告刘灿军书写的欠条,用以证明刘借款2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8日被告刘灿军借原告李俊款20000元,写一借条,约定于当月30日还清。该款到期后,刘一直未还,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灿军借原告的款有借条为证,足以认定,被告应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灿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借原告李俊的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灿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孝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俊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