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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杨通许、杨利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通许,杨利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333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通许,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羁押,2017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杨利军,曾用名杨昌勇,男,1992年3月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3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通许、杨利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通许、杨利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5月25日晚,被告人杨通许、杨利军、杨某2(另案处理)经商量,决定到佛山市顺德区盗窃摩托车,并由被告人杨通许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杨利军、杨某2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次日凌晨,被告人杨通许、杨利军以及杨银平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墟场路40号,发现现场停放了一辆粤H×××××牌黑色女装摩托车。被告人杨通许驾车在附近等候,被告人杨利军负责看风,杨某2动手盗窃摩托车。得手后,被告人杨利军驾驶盗得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杨通许驾驶其摩托车搭载杨某2离开。经鉴定,涉案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60元。破案后,赃物无法起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经过,被告人杨通许、杨利军的供述以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檀某的陈述,证人杨某1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卡口抓拍相片,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结果告知书,户籍证明,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通许、杨利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通许、杨利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通许、杨利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通许、杨利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杨通许、杨利军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通许、杨利军犯盗窃罪,均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通许、杨利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通许、杨利军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通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利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雪青人民陪审员  麦俊英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卉蓁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