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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广庆、王宪民、王宪宏、王翠玲、王翠琴诉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庆,王宪民,王宪宏,王翠玲,王翠琴,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702号原告:王广庆,男,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原告:王宪民,男,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原告:王宪宏,男,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原告:王翠玲,女,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原告:王翠琴,女,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泰来县。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马路269号。法定代表人:梁喜才,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东阳,该单位法律顾问。原告王广庆、王宪民、王宪宏、王翠玲、王翠琴诉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2017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庆、王宪民、王宪宏、王翠玲、王翠琴撤诉。案件受理费7,403.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7,378.0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田冬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星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