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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周迪华与周集洪、湖南省集洪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迪华,周集洪,湖南省集洪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周迪华,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周集洪,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湖南省集洪劳务有限公司,驻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农博中心、绿色食品城A5027。法定代表人周集洪,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迪华与被执行人周集洪、湖南省集洪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1、限你们偿还申请执行人周迪华借款本金78万元,并以本金7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申请执行人周迪华支付自2016年7月2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如果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2600元,财产保全费4920元,合计17520元;4、负担申请执行费10843元。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又无可供该案执行的其余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迪华与被执行人周集洪、湖南省集洪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李洪毅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映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