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伟霞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民,梁伟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958号自诉人任建民,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人梁伟霞,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东段)4038号万方嘉园22号楼2单元西户。自诉人任建民以被告人梁伟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梁伟霞已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任建民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任建民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学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金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