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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5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永斗与蔡军发、张静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斗,蔡军发,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516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斗,男,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蔡军发,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被执行人张静,女,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斗与被执行人蔡军发、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20民初4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顾 威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