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民再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二审上诉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办事处宋家村民委员会与二审被上诉人杜树兵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办事处宋家村民委员会,杜树兵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再41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办事处宋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宋德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权,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杜树兵,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二审上诉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办事处宋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宋家村委会)与二审被上诉人杜树兵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双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宋家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盘中民三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宋家村委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辽11民监1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二审上诉人宋家村委会的再审申请,提出本案存在问题是与本案原审被上诉人杜树兵情况完全一致的同村邵某某等其他12个案件,原审法院分别作出(2014)双民二初字第00246号至00257号判决,驳回邵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邵某某等其他12人不服,上诉本院后,本院作出(2014)盘中民三终字第00169号至00180号民事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邵某某等12人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该院予以驳回。综上,本案应有由原审法院进一步查清二审被上诉人杜树兵是否与邵某某等其他12人情况一致,是否具有宋家村委会七组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是否享有占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盘中民三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及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1)双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金生审判员 李彦俐审判员 董千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