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7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白大强与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文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大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王文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37民初85号原告:白大强,男,汉族,1980年1月19日生,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南区*号。法定代表人:甄冬长。被告:王文禄,男,汉族,1963年2月23日生,四川省冕宁县。原告白大强与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文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白大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大强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充分,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大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白大强承担。审判员 张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拥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