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进诉被告李国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进,李国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1047号原告:高进,男,汉族。被告:李国生(李双缠),男,汉族。原告高进诉被告李国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高进以被告李国生无固定住所,无法正常送达法律文书,且本人不愿缴纳公告费用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高进负担。审判员 路永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