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程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473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乐平市。2002年8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201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2日至2月25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伙同程某1、程某2、程某4、程某5、程某6、程某10、程某3、方某(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每人交2000元入股的方式在乐平市接渡镇方家滩村村民程永平、程某7、程某8三家的门口摆放十几张长形桌子,并提供赌具,供他人赌“花会”。赌场里每天参赌人员数百,做庄的大小从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赌场每天抽头渔利,总共开设赌场4天,共抽头渔利26.63万元。程某某和程某1等人在赌场筹备阶段主要负责收取股东交的股金,并购买赌“花会”的工具(扑克牌、不锈钢茶杯)等东西,程某某在赌场开设期间是赌场里日常开支的经手人,并维护赌场里的治安,在赌场开设的最后一天收取了板钱红利6.9万元。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于2017年7月2日投案自首,并分别被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汪某、程某9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程某2、程某3等人的供述、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非法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程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锦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