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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0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3001执15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30民终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旦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旦某某给付租赁费2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知被执行人旦某某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并说明后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旦某某的两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旦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主动履行案款25000元并交纳执行费275元,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当日领取所有案款,本院于次日解除账户冻结。本院认为,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30民终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75元已由被执行人旦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30民终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