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东莞市秀泓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封开县澎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彭侠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秀泓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封开县澎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彭侠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民初494号原告:东莞市秀泓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站前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0536776H。法定代表人:钟思东。委托代理人:练晓新,男,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开县澎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封州一路418号(香槟豪庭)第7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225000011330。法定代表人:彭侠斌。被告:彭侠斌,男,汉族,1981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东莞市秀泓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封开县澎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彭侠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市秀泓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练晓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封开县澎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彭侠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莞市秀泓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封开县澎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5000元和利息2177.42元(利息以8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2月1日暂计至2017年6月30日),共计87177.41元;2、判令被告彭侠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封开县澎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初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封开县澎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位于封开县江口镇进行丙烯酸球场、热熔画线的施工,原告依约在2016年10月7日至10月23日完成工程施工。工程完工交付被告后,被告封开县澎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彭侠斌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被告彭侠斌于2016年11月18日向原告的工程实际施工人何立锋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在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所欠的工程款85000元。在约定支付款期满后,被告彭侠斌没有支付,并多次躲避原告的追讨。被告彭侠斌作为被告封开县澎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封开县澎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彭侠斌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任何证据为其辩解。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没有答辩和提供任何证据为其辩解。所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东莞市秀泓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封开县澎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于2016年10月初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封开县澎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将广佛肇高速公路在封开县路段的服务区内的丙烯酸球场、热熔画线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施工,工程施工日期2016年10月7日至10月23日。原告按期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并交付被告,经双方结算总工程价款98249元。被告支付部份工程款后,截止2016年11月18日尚欠原告工程款85000元。2016年11月18日原告的该工程项目负责人何立锋向被告彭侠斌追收工程款时,被告彭侠斌立欠条给何立锋,保证在2016年11月30日付清所欠的工程款85000元。2017年1月被告支付了工程款4751元给原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80249元。被告封开县澎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属自然人独资,被告彭侠斌是公司的唯一股东。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原告东莞市秀泓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了工程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封开县澎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就应该将工程款付清给原告。被告彭侠斌是封开县澎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彭侠斌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况且工程款的欠条是被告彭侠斌所立,故被告彭侠斌对尚欠原告的工程款80249元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封开县澎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尚欠的工程款80249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给原告东莞市秀泓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彭侠斌对该工程款负连带支付责任。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秀泓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79.43元,由被告封开县澎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彭侠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文献人民陪判员谢雪群人民陪判员袁晓欣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