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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占守与被告韩静斋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守,韩静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847号原告:张占守,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海平,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韩静斋,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回族,青海省西宁市人。原告张占守与被告韩静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张占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占守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占守负担。审判员 贾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