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占守与被告韩静斋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守,韩静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847号原告:张占守,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海平,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韩静斋,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回族,青海省西宁市人。原告张占守与被告韩静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张占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占守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占守负担。审判员 贾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