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控研究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中控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控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六和路309号中控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张伟宁,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9号百合大厦D2001。法定代表人:孙威,总经理。上诉人浙江中控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实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9民初5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浙江中控公司上诉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由合同约定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管辖地应是上诉人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北京实创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一审法院核实本案装饰装修地点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东花园镇。故本案应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浙江中控公司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勇审判员 梁志雄审判员 李 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