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益军与陈同文、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益军,陈同文,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624号申请执行人:陈益军,男,197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陈同文,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被执行人: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城港新村付54号。法定代表人:徐卫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开元路8号。法定代表人:高尚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益军与陈同文、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陈益军以其与陈同文、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正在协调处理案涉纠纷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执6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