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4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进虎与金根财、金治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虎,金根财,金治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4534号原告王进虎,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金根财,男,成年人,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金治有,男,成年人,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虎与被告金根财、金治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进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进虎负担25元,退付原告王进虎25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