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凤翔县国土资源局与王红贤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国土资源局,王红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79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宋金让,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红贤,男性,汉族,1978年02月10日出生,住柳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行审字第8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红贤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王红贤自行拆除了(2016)陕0322行审字第8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确定的非法建筑,退还了非法占用的土地,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行审字第8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永利审判员 杨文博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