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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岳茂桐与威海锦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志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茂桐,威海锦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志雄,邓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221号原告:岳茂桐。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守东,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锦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185号。法定代表人:吴志雄,董事长。被��:吴志雄。被告:邓丽华(系吴志雄之妻)。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芙蓉,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岳茂桐诉被告威海锦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志雄、邓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岳茂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岳茂桐申请撤回对威海锦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志雄、邓丽华的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茂桐撤诉。案件受理费7976元,由岳茂桐负担。审 判 长  曲培华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人民陪审员  姜英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方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