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破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大洋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大洋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破5-4号申请人:浙江大洋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10月20日,浙江大洋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浙江大洋包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本院认为:浙江大洋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认可的《浙江大洋包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经浙江大洋包装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内亦无债权人对该决议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浙江大洋包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周群新审判员 章 懿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志敏附:《浙江大洋包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