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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谷淑苓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淑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947号被执行人:谷淑苓,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谷淑苓贩卖毒品罪一案,被执行人应缴罚金五千元。经查,被执行人现在在沈阳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合议庭经研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葛丽艳执行员  关宏伟执行员  王忠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