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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卫恩与杨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恩,杨富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4138号原告:杨卫恩,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忠,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富全,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杨卫恩诉被告杨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杨卫恩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卫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卫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卫恩负担。审判员  程海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席长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