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卫恩与杨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恩,杨富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4138号原告:杨卫恩,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忠,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富全,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杨卫恩诉被告杨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杨卫恩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卫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卫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卫恩负担。审判员 程海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席长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