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夏志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81刑初23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志伟,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XX华,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志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邓冬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段启田、毛政荣组成的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郭叶秋担任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桂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志伟,辩护人XX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理查明:2016年12月27日晚上,廖某、许某、马某等人在武冈市兔兔酒吧喝酒。因廖某损坏酒杯,酒吧工作人员刘某(已判决)与廖某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打斗,双方均受伤。随后,双方在武冈市展辉医院治疗时再次相遇。刘某从水果摊持1把水果刀,返回医院报复廖某等人。此时,刘某的朋友夏志伟前来探望刘某,在一楼电梯口发现刘某持匕首,夏志伟劝刘某不要用匕首伤人。夏志伟与“小魏”等人再劝许某。许某醉酒与夏志伟“小魏”之间发生争执。夏志伟、“小魏”架住许某左右手,将许某拖往一楼大厅,夏志伟殴打许某头部、腹部。刘某在夏志伟殴打许某过程中持水果刀刺向许某左肩、右背、左大腿部。经鉴定,许某的损伤为上唇部、左侧肩部、右胸背部、左大腿部软组织裂、右侧胸腔少量液气胸、左侧胸腔少量积液,左侧鼻骨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1月22日,夏志伟主动向武冈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本院主持调解,夏志伟、刘某自愿将58958.42元赔偿到位(包含2017年3月31日,夏志伟主动通过武冈市公安局预交赔偿款6000元)。许某表示对夏志伟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监控视频、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证人刘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廖某、许某的陈述,被告人夏志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志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夏志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夏志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夏志伟赔偿了许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予以从宽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夏志伟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志伟犯故意伤害罪,管制三个月。(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冬梅人民陪审员 段启田人民陪审员 毛政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郭叶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