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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黑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2159号原告:黑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黑山县。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孙某某,女,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原告黑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99元(已减关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凤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天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