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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恢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叶江聘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叶江聘,蔡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恢33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吴社区新马路(区公共卫生大楼5楼503)。法定代表人:陈闽生,局长。被执行人叶江聘,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蔡秋梅,女,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叶江聘、蔡秋梅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闽0213执13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6)闽0213行审60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政策性调整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行审60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芳)审 判 员 (黄晓慧)代理审判员 (田陈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清 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