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北京九州隆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蜀东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九州隆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3640号申请人北京蜀东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后俸伯村养殖小区路17号-1。法定代表人何猛,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九州隆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路南侧天竺供销社一层。法定代表人凡天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蜀东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九州隆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5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九州隆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蜀东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多方调查,本案被执行人北京九州隆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北京蜀东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京0113民初5135号民事调解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怀斌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