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102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广波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102刑初13号公诉机关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周广波,男,1961年6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吉林省舒兰市。2016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取保候审,并被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0日16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取保候审。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吉铁检刑检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广波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桂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广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周广波利用其购买的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先后购买了乌鲁木齐至济南、兖州等车次列车的半价火车票,总计购票65次,累计骗取铁路车票金额为人民币976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确认的书证周广波实名乘车记录、主要犯罪地数据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残疾军人证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返赃记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被告人周广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广波将涉案赃款人民币9766.5元全部退赔给被害单位。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广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国有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广波具有坦白、立功情节,且主动退赔,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广波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