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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吕晓贺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晓贺,张利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730号申请执行人吕晓贺,女,1983年7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张利金,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执行人吕晓贺与被执行人张利金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精诚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精诚执字第0000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利金给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利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利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张利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尚余人民币80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张利金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吕晓贺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精诚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精诚执字第0000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吕晓贺发现被执行人张利金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晓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