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杜和瞳与张治龙、段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和瞳,张治龙,段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杜和瞳,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2日,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被申请执行人:张治龙,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5日,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被申请执行人:段旭东,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日,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和瞳与被申请人张治龙、段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治龙下落不明,其名下位于武都区城郊乡桥头村建筑面积214.83㎡房屋(房产证号:陇房权证武都区字第201512**号)因其他案件已被武都区人民法院以(2017)甘1202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保,暂无法处置。该案一般担保人段旭东以自己名下房产(武都区北山东路农业机械公司住宅楼)作担保,待被执行人张治龙房产没有处理结果时,再执行被执行人段旭东财产。申请人杜和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世云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