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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恢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许振武、杨青山、姚立鹤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许振武,杨青山,姚立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恢307号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负责人王艳凯,系该支行行长。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奢岭大街798号。被告许振武,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杨青山,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姚立鹤,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被执行人许振武、杨青山、姚立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吉0112民初8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林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逯志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