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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海泉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泉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128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泉,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4年12月9日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本案于2017年7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海泉向他人购买毒品后在本市香洲区南屏镇广生公交车站被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1袋,净重52.05克。经鉴定,涉案毒品含海洛因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海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海泉惩处。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李海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辩称其行为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海泉向他人购买毒品后在珠海市市香洲区南屏镇广生公交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李海泉身上查获白色块状物质1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52.05克)及ETON手机1部。另查明,被告人李海泉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4年12月9日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29日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被告人李海泉的供述与辩解;2、抓获经过;3、搜查笔录;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5、提取笔录及称量取样笔录;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7、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8、户籍资料;9、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书;10、珠公司化鉴字【2017】636号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11、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李海泉辩称其行为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海泉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购买并持有支配,且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海泉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泉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海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海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海泉如实供述客观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海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ETON手机一部与本案无关,退回公诉机关,由公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边琳琳审 判 员  王天皓人民陪审员  温桂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啸澜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