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民初505号龙五月与艾代岩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五月,艾代岩,陈仄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6民初505号原告:龙五月,女,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艾代岩,男,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陈仄玉,女,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原告龙五月与被告艾代岩、陈仄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龙五月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五月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龙五月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琰审判员 骆 军审判员 滕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伟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