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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与张彦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张彦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1385号原告: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住所地通化县。法定代表人徐长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女,1992年9月10日生,汉族,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彦海,男,住通化县。原告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诉被告张彦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