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阎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345号原告:韩某某,男。被告:阎某,男。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