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熊木金、江西福高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木金,江西福高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3执433号申请执行人:熊木金,男,1970年11月21日汉族庐山市。被执行人:江西福高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朝元。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熊木金申请江西福高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福高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熊木金案款12120.0元,承担执行费82.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212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福高服饰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83执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付小金审判员 罗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