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张照明与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照明,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1910号原告张照明,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严丽华、李忠贤,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9号4号楼1楼118室。法定代表人高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玉娟,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照明与被告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照明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照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张照明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晓蓉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无书记员 杨啸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