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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4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方世杰与王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世杰,王存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4778号原告方世杰,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王存平,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方世杰与被告王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6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推诿未还。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存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承担从2014年11月7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1、借条原件1份;2、2013年7月7日借条照片一张被告辩称:2013年7月7日,我借原告20万元,约定月息6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11月7日经双方核算,我将之前利息清完以后,向原告重新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6000元,后原告向被告转账20万元。2014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清偿了利息,并重新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约定月息6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归还借款,2017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开庭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存平向原告方世杰借款,原、被告之间就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关于利息的确定,原告要求被告以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利率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归还下剩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存平向原告方世杰归还借款2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被告王存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延年人民陪审员  刘晓仁人民陪审员  郭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