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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7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姜驰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驰,鸿宝伦(北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605号申请执行人:姜驰,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务员。被执行人:鸿宝伦(北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路19号大万广场综合楼1#、2#楼4F-4。法定代表人:曹伊涵,鸿宝伦(北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姜驰与鸿宝伦(北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鸿宝伦(北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鸿宝伦(北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姜驰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