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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其生与被告资文柏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生,资文柏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81民初2084号 原告:王其生。 委托代理人:谢勇。 被告:资文柏。 原告王其生诉被告资文柏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兰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其生的委托代理人谢勇、被告资文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17年5月17日以来,被告资文柏先后在耒阳在线、湖南长安网(红网)、天涯社区、耒阳城市论坛等网站以《关于被大贪腐分子王其生起诉的答辩书》、《驳王其生睁眼说瞎话式的回复》、《举报耒阳市恶房东地下金库的问题》等为题,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将原告恶意描述为贪腐分子、伪君子、鄙劣房东、龌龊房东、恶霸房东、“耒阿扁”。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原告多次制止被告的诬陷行为,但被告资文柏置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诽谤、诬陷,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引起公众对原告产生误解,使得原告社会评价急剧降低,同时原告也受到了猛烈的舆论攻击,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删除其在网络上所有侵权内容;2、被告在耒阳在线、耒阳城市论坛、湖南长安网(红网)、天涯社区等网站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4、被告承担公证费5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在网上发布帖子的事实是真实的,原告家地下室确有小金库,故被告不同意删帖,也不会赔礼道歉,不会赔偿原告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耒阳在线注册号湘南高端速印、耒阳城市论坛注册号速印机、湖南长安网注册号速印机、天涯论坛注册号wenbo327的使用者。根据(2017)湘耒内证字第608号公证书显示:被告以注册号湘南高端速印分别于2017年5月17日在耒阳在线网发表《关于被大贪腐分子恶房东王其生起诉的答辩书》的帖子,该帖署了被告的名字,浏览量201419次;2017年6月8日发表《驳王其生睁眼说瞎话式的回复》,游览量127437次。2017年7月25日,被告在耒阳城市论坛网以注册号速印机发表《驳斥耒阳大贪腐分子、恶房东王其生睁眼说瞎话》帖子,该帖浏览量55584次。2017年7月9日,被告以注册号速印机在湖南长安网发表《关于被大贪腐分子恶房东王其生起诉的答辩书》帖子;2017年7月11日,发表《举报耒阳市恶房东地下金库的问题》帖子;2017年7月13日,发表《关于房东王的违法行为》帖子;2017年7月15日,发表《强烈呼吁耒阳市委、市人民检察院回复网友》帖子。2017年7月9日,被告在天涯论坛网发表《关于被耒阳市大贪腐分子恶房东王其生起诉的答辩书》帖子,该贴点击量50次。上述帖子涉及内容有:假充内行的建工局长、不知羞耻的贪腐分子、跟革命烈士争地盘、睁眼说瞎话、做贼心虚的伪君子、口是心非、耍诡计的鄙劣房东、自作聪明的龌龊房东。鬼鬼祟祟躲在地下关水,既不敢承认,又死不认账。一个仗势欺人的恶霸房东,逼我接二连三写承诺书。一个地地道道的耒阿扁,是个以“我就是爱钱,我就是要贪”为座右铭的耒阿扁……。原告为固定上述内容,申请耒阳市公正处进行了公证,并支付公证费500元。 另查明,原告因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2017)湘0481民初501号],该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将所欠房屋租赁费用支付给原告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向本院申请撤回了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该案结案后,被告认为双方的和解协议是被逼签订的,原告还应支付被告房屋装修费用,遂在网上发表了上述帖子,从而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就(2017)湘0481民初501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事后,被告认为自己与原告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原告逼迫所致,原告还应向被告支付房屋装修费用,对此,被告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处理,但被告却以在网络平台上以发帖的形式,使用带有人身侮辱、辱骂性质的用语对原告进行谩骂,该行为必然导致一定范围内的公众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确实给原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院根据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相关帖子的影响范围等因素,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内容,并在耒阳在线、耒阳城市论坛、湖南长安网、天涯社区网站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因保全证据支付的公证费,构成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虽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资文柏立即停止对原告王其生的名誉侵权行为,删除在耒阳在线、耒阳城市论坛、湖南长安网、天涯社区上的侵权帖子; 二、被告资文柏立即在耒阳在线、耒阳城市论坛、湖南长安网、天涯社区向原告王其生发布赔礼道歉的帖子,帖子的内容在发布前须经本院审查; 三、被告资文柏赔偿原告王其生公证费500元; 四、驳回原告王其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 天内履行完毕,其中第二项如逾期拒不履行的,将由本院在相关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156.5元,被告应在执行中清结。原告预交的另156.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兰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滢 校对责任人:曹兰兰打印责任人:李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七)赔礼道歉;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