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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冬伟与季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伟,季永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2455号原告:李冬伟,男,198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季永鹏,男,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伟与被告季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李东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冬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李冬伟负担。审判员  赵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