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冬伟与季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伟,季永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2455号原告:李冬伟,男,198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季永鹏,男,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伟与被告季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李东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冬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李冬伟负担。审判员 赵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