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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军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刑初45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军伟,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均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丛舜天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军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刘军伟酒后驾驶鲁K×××××号轿车沿青威一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小庄村西时,坠入路旁沟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军伟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5.58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军伟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供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单、身份信息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军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被告人刘军伟系持证驾驶,所驾驶车辆系其妻子丛红日名下的非营运小型轿车,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军伟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军伟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军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军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张 晓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迪(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