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余某某、薛某某、薛某、薛某与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薛某某,薛某,咸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汉族,1971年1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六组492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六组492号。申请执行人薛某,女,汉族,1994年5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六组492号。申请执行人薛某,女,汉族,2000年6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六组492号。被执行人咸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詹某某,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余某某、薛某某、薛某、薛某与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陕04民终1486号民事判决书,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六村民小组支付余某某、薛某某、薛某、薛某征地补偿款84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941元、执行费1174.11元。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六组银行账户中扣划人民币100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晁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