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恢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松盛与双峰县山塘煤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松盛,双峰县山塘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798号申请执行人朱松盛,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双峰县山塘煤矿,住所地双峰三塘铺镇拓木村。法定代表人戴云华,系该矿矿长。朱松盛申请执行双峰县山塘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峰县山塘煤矿已按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鑫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