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树文与王宝义因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文,王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文。被执行人:王宝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文与被执行人王宝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文书后,被执行人之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部分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评才能继续履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之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部分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评才能继续履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安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秋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