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5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艳菊与上海玄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菊,上海玄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5830号申请执行人张艳菊,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上海玄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农工商大道228号2幢445室,组织机构代码32076584-6。法定代表人沈威,职务不详。关于张艳菊与上海玄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艳菊依据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9292号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上海玄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5200.97元及违约金及延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必元审 判 员 鲍伟来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晓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