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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4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谭建荣与江门市科普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门市凯粤照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荣,江门市科普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门市凯粤照明有限公司,钱称心,徐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703民初4424号原告:谭建荣,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苏万良,系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科普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霞村工业开发区六十亩(土名)的厂房。法定代表人;钱万云。被告:江门市凯粤照明有限公司,住江门市江海区彩虹路9号。法定代表人:徐丽娜。被告:钱称心,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徐丽娜,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彩杏,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谭建荣与被告江门市科普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科普达公司”)、江门市凯粤照明有限公司(下称“凯粤公司”)、钱称心、徐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6日开始,原告与被告科普达公司、钱称心签订5份《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借款给被告科普达公司,月息12厘,由原告委托江门市朗杰经贸有限公司(下称“朗杰公司”)代付借款。被告钱称心对被告科普达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被告徐丽娜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288号启宸花园xxx房屋及凯粤公司做还款担保。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六次一共借出了350万元给被告科普达公司。借款到期后,原告、被告又于2015年12月30日签订续借款协议,续借上述款项350万元6个月,利息改为1.5%/月,其他条件不变,但被告仅于2016年2月归还本金25万元,仍欠借款本金325万元。2016年12月30日,被告徐丽娜签下承诺书确认用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288号启宸花园xxx房屋及凯粤公司做还款担保仍然有效,并同意将上述房屋过户给原告,但其至今未去办理过户手续。自2016年10月开始,被告就没有支付过本息。据此请求:1.判令被告科普达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25万元给原告,并依法支付全部借款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其中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利息为438750元。2017年7月起诉后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325万元,年利率按18%计算,每月利息48750元);2.被告凯粤公司、钱称心、徐丽娜对被告科普达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江门市科普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门市凯粤照明有限公司、钱称心、徐丽娜确认拖欠原告谭建荣借款本金325万元及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的利息487500元,四被告定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利息25万元,同年12月31日前再偿还本金25万元。余下的本金300万元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尚欠的利息237500元从2018年1月1日起分期支付。具体方案为:1.上述237500元利息部分,定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8万元,同年2月28日前支付8万元,同年3月31日前支付77500元;2.以上本金300万元部分,从2018年1月1日起,每月28日前偿还本金125000元及应付的利息(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直至清偿之日止。如四被告连续两期未能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还款,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四被告偿还所有的借款本息,且有权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实际拖欠的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收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四被告已支付的本息应作相应的扣减)。本案的受理费36310元,减半收取为181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55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上述费用,四被告定于2018年3月31日前迳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7年10月27日在调解协议签名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洪荣锋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钟伟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吴雪念书 记 员  张晓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