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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财保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红军、刘小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红军,刘小沛,刘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财保127号之一申请人:张红军,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刘小沛,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禹州市颍川办开发区。被申请人:刘红娟,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禹州市。申请人张红军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刘小沛驾驶的豫K×××××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2017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刘小沛向本院提供5万元现金作为反担保,请求依法解除豫K×××××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刘红娟所有的豫K×××××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