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财保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红军、刘小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红军,刘小沛,刘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财保127号之一申请人:张红军,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刘小沛,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禹州市颍川办开发区。被申请人:刘红娟,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禹州市。申请人张红军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刘小沛驾驶的豫K×××××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2017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刘小沛向本院提供5万元现金作为反担保,请求依法解除豫K×××××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刘红娟所有的豫K×××××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