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传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2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传斌,男,1985年10月12日,被捕前住利津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田超,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利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传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传斌及其辩护人田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6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朱传斌在利津县利津街道西王村王某租住的家中,盗窃王某舜丰银行银行卡,后在利津县和顺小区东门建设银行ATM机上取款4000元。2、2017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朱传斌第二次盗窃王某舜丰银行卡,后在利津县和顺小区东门建设银行ATM机上取款1000元。3、2017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朱传斌再次盗窃王某中国银行卡,后在利津县和顺小区北门农村商业银行ATM机上分两次取款5000元、3900元。另查明,2017年7月2日,被告人朱传斌被利津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传斌于2017年10月20日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人民币13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传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视听资料,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取款短信通知照片、银行交易明细、退赃收据、前科记录查询情况、人员简介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传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传斌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传斌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传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传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