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水法、詹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水法,詹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徐水法,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詹文斌,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徐水法与詹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水法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詹文斌归还借款本金164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詹文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詹文斌司法拘留十五天;另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詹文斌名下无商品房、车辆及大额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徐水法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