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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9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潘燕平、蔡立新与盛爱民、潘晓艳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燕平,蔡立新,盛爱民,潘晓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9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燕平,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立新,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爱民,男,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晓艳,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潘燕平、蔡立新因与被上诉人盛爱民、潘晓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因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燕平、蔡立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盛爱民、潘晓艳拆除安装于上海市虹口区广中支路商业一村XXX号XXX、XXX室房屋南面天井上的雨棚,排除其对己方居住安全的妨碍。事实和理由:对方安装的雨棚前后有横梁,两侧有金属材质的梁臂,后横梁两端有一对金属材质的固定构件,采用膨胀螺栓将雨棚固定安装在己方南阳台的下檐口外墙面上,其棚面距离己方阳台窗口1.1米左右。从同款雨棚的网购介绍产品可见,此类产品的梁臂能承受一个成年人悬挂的重量。因此对方安装的雨棚客观上有利于攀爬登高的搭手、踏脚,对己方的居住安全不利,故要求对方排除妨害。盛爱民、潘晓艳书面辩称,己方安装的是个布制棚面的雨棚,不构成对对方的安全妨碍。对方引用网络广告上夸大事实的宣传材料作为其诉讼依据,并没有提供产品技术参数。己方安装布制雨棚是由于对方利用居住楼上的地理位置,经常往己方住处天井倾倒污水、垃圾。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潘燕平、蔡立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盛爱民、潘晓艳拆除安装于上海市虹口区广中支路商业一村XXX号XXX、XXX室房屋南面天井上的雨棚。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潘燕平、蔡立新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潘燕平、蔡立新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潘燕平、蔡立新上诉认为盛爱民方安装的雨棚对其居住安全构成妨碍,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此节事实,故本院对该主张无法采信。同时,本院也希望双方今后能从互谅互让、多为他方考虑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邻里矛盾。综上,潘燕平、蔡立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潘燕平、蔡立新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恒龄审 判 员  陶 静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