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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恢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神木县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县日高工贸有限公司、麻海军、王玉莲、薛光标、麻小军、许巧如、薛建军、温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神木县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县日高工贸有限公司,麻海军,王玉莲,薛光标,麻小军,许巧如,薛建军,温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105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被执行人神木县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神木县日高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小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麻海军,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被执行人王玉莲,女,1977年6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薛光标,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麻小军,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许巧如,女,1974年9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薛建军,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温晶,女,1973年3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依据(2016)陕0821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神木县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县日高工贸有限公司、麻海军、王玉莲、薛光标、麻小军、许巧如、薛建军、温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神木县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县日高工贸有限公司、麻海军、王玉莲、薛光标、麻小军、许巧如、薛建军、温晶偿还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2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10日止按年利率按8.4%计算及2015年11月1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按照年利率14.3136%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申请执行费5263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拯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